灵活多样的公文句式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时间:2023/7/27 9:14:40 次数:

句子是公文中的意义单位,句意的明确与否跟句子的繁简成正比。公文中的句式多种多样,这是公文在语言运用方面的又一显著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文言句式。文言句式的类型不是很多,但其使用频率相当高,最常用的是“凡……者(的)”。例如:
1)“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反动行为或严重劣迹者,民主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平津前线司令部约法八章》)
2)“凡进入或者经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人和外国的航空器、船舶、车辆、物资、生物等,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环境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上述两例中的“凡……者(的)”是文言句式的一种,从逻辑角度讲,具有表“全称判断”的功用,表明所有这一类型的人或事物全部包括在内,毫无例外。同时,它还使行文具有庄严色彩。此外,应当注意,“凡……的”除具有表全称判断的作用外,还往往带有贬意。
(二)非名词性词语充当宾语的句式。一般来讲,作动词宾语的应当是名词性宾语,但公文语体中却有一些带非名词性宾语的动词,如“严禁”“予以”“禁止”“给予”“严加”等等。它们与被支配动词组成动宾结构,如“严禁官倒” “给予适当奖励”等。如果动词性宾语不只一个,使用时应注意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排列,以使表达趋于周密、庄重。例如“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语意由轻至重依次递增,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
(三)无主句。无主句也属常用的句式,它多见之于法规性文种之中,如条例、规定、办法、章程、守则等。其作用在于既能明确表义,又能使文字表达简洁凝练。这些文书的执行主体或遵行者通常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执行主体显然系国家机关及有关人员,不言自明。
(四)长句。长句指字数多、形体长、内涵丰富、结构复杂的句子。公文中长句的使用频率颇高,主要能使语意表达详尽充实,准确严谨;还可使全文结构紧凑,语势坚定有力。例如:
今天,我们怀着极其沉痛的心情,深切悼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衷心敬爱的领导人,举世闻名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保卫世界和平事业的久经考验的前驱,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宋庆龄同志。
此例中宾语的中心词“宋庆龄同志”之前是由六个部分组成的大联合词组,全面、具体而又高度概括地对宋庆龄同志的伟大一生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
使用长句要注意句中各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既要按恰当顺序排列,又不能彼此包容和交叉,同时,还要避免顾此失彼,照应失周,搭配不当。
 

( 作者:岳海翔“中国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写作学会公文写作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专注写作与研究公文30年,其公文写作底蕴深厚,专业成果令人瞩目,著作等身,先后编辑出版了130余部书籍。被誉为“中国公文讲座第一人”) 。了解更多课程及介绍请联系岳海翔教授助理:员老师微信 ym1361111。版权声明:授权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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